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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钢在组织体系变革工作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规定(节选)
2008-07-22 点击量: 编辑:石磊 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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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为确保公司组织体系变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平稳过渡,正确处理好改革、发展与稳定的关系,公司对此次组织体系变革工作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人、财、物等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:
     
    一、工作交接和纪律要求
   
    (一)为确保公司2008年各项生产经营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,在组织体系变革期间,各单位(部门)要有序开展好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各项业务工作;
   
    (二)在组织体系变革期间,公司各单位(部门)间的人员调动暂停,单位(部门)内部的人事变动暂停,人员岗位以2008年6月30日单位在岗情况为准;
   
    (三)涉及岗位变动的单位(部门)领导及工作人员,在未正式交接工作之前,必须认真履行职责,并书面总结本单位(部门)及本岗位年内工作完成情况,保证各项工作不断档和平稳交接;
   
    (四)涉及撤并的原机构主要领导,在新的机构没有正式运行之前,对原机构的工作及人、财、物等负全部责任,直到工作交接完毕;
   
    (五)涉及岗位变动的人员,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,并提供移交清单;
   
    (六)单位(部门)领导要在公司组织体系变革方案确定的定编定岗基础上,按要求做好本单位(部门)人员的竞聘、培训、分流安置、思想疏导等工作,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;
   
    (七)公司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公司的组织体系变革工作,并做好家人、亲属等的思想工作,保证公司组织体系变革的顺利进行。
   
    (八)在公司组织体系变革期间,公司现职中层管理人员不准请假外出,如遇特殊事情需请假外出的,必须向公司总经理请假。
     
    二、单位(部门)集体资金、工资节余等的管理
   
    (一)本次组织体系变革中涉及分流、改制、撤消的单位(部门),以2008年6月30日财务帐面为基准进行交接和审计;
   
    (二)公司各单位(部门)不得藏匿、毁坏、销毁各种账簿;
   
    (三)公司各单位(部门)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、私分各种财物、资产等;
   
    (四)组织体系变革期间,各单位(部门)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工资节余和其它奖金,不准相互吃请和发放纪念品等。
   
    (五)凡属撤并的单位(部门),可根据2008年6月30日前实际情况,向公司组织体系变革实施工作监督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,经监督领导小组同意并向本单位职工进行公示无异议后,方可发放有关节余。预扣了职工相关费用的单位,要确保职工到新单位后有相应的资金返还保障。
     
    三、单位(部门)资产的管理
   
    (一)本次组织体系变革涉及到的单位(部门)要严格按照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,认真核实、清点负责使用、管理的固定资产和设施(含办公用品),在用(已费用化)资产要列出清单,据实移交,不得擅自处理;
   
    (二)各单位(部门)须做好防盗、防火等工作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确保实物资产安全、完整,帐物相符。
   
    (三)各单位(部门)要加强档案的管理工作,不能因任何原因放松或影响档案的正常管理。
     
    四、责任追究
     
    在实施过程中,单位(部门)领导及工作人员若发生推诿抵触、失职渎职、违法违纪等现象,将视其情节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。
   
    (一)单位(部门)领导及工作人员没有按时移交工作,影响了工作进度的,将对其实行考核;
   
    (二)单位(部门)领导及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移交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安排,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到位而影响工作的,将对其进行停职或免职处分;
   
    (三)单位(部门)领导及工作人员将集体资金、公物、工资节余等财物私自处理,造成财物流失、损毁、帐物不符或造成单位职工利益受到侵害的,将按公司相关规定对其实行处罚。情节严重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
   
    (四)无特殊原因,过渡期间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与正常的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的,其损失的差额实行按月考核、累计计算,由公司直接扣减单位经营管理者的工资和创效奖励。
   
    (五)单位(部门)如发生工作人员集体群访或闹事事件,将按公司相关规定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考核。情节严重的,进行党纪政纪处分。
     
    五、本次公司的组织体系变革不存在职工下岗的问题,也不存在"一刀切"(提前办理内退)的问题。一般职工的岗位如因组织机构调整发生隶属关系变化的,在本年内其"岗位不变、职责不变、考核不变、待遇不变"。
     
     六、在此次组织体系变革工作实施过程中,公司设立举报电话:0858-8922298(公司纪委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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